“是。”袁舒涵回道。
“请问,他在学校图书馆借书,而且是借我的书,第一次发生在什么时候,你知道吗?”
她摇摇头,含糊道:“记不清了。”
“没关系。”邵他点点头,回道,“但至少是在今年2月份之前,对吗?”
“是。”
“在今年2月份之前,我认识卢骁吗?”
“我不知道。”
“你当然不能知道。”邵他笑道,“因为如果我在今年2月之前就认识卢骁,在你告诉我有卢骁这个人之前,我就已经有预谋想要通过这本书来教唆卢骁来杀人的话,那么你的出现,对我来说,并没有任何的意义。因为检方一定会找到更多的证据来证明,在今年2月之前,我跟卢骁之间就已经有过接触。可现在,我跟他之间,最早的联系就只能追溯到你身上。如果你知道,不管我认不认识卢骁,你都有可能是同伴,也就是你也会成为这桩案子的共犯。可你是吗?”
这一连串的质问砸下来,语速极快,袁舒涵大脑完全跟不上邵他的逻辑。
她还没来得及反应过来,陪审席上就有人举起了手。
审判长看向陪审席,问道:“4号陪审员,有什么问题吗?”
4号陪审员戴着眼镜,是个身着西装的中年男子,正一脸疑惑地看着审判长:“我没听懂刚刚被告说的话,能不能解释一下?”
他刚问完,周围的人便纷纷点头低声应和。
审判长见状,也只能同意道:“被告,慢点,解释一下你刚刚的逻辑。”
“好的,审判长。”邵他点头答应道,转身离开证人席,走到陪审席面前,放慢了语速开口道,“其实,在这个阶段,检方传唤袁老师作为证人,其实是想要证明,卢骁手中的书,是由我赠与的,借此证明我跟卢骁之间是有联系,而且能够互相配合,是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,而且是因为我,把书寄给了卢骁,让卢骁阅读了这本书,才造成杀人事件的发生,具有因果关系。这些,都是要证明我犯下‘教唆’罪,并且能够按照‘共同犯罪’的罪名来进行审判的关键点。
“那让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,卢骁是怎么拿到我的新书的?倘若我在今年2月之前就认识卢骁,并且我有预谋想要教唆卢骁杀人的话,那么选择通过袁老师来送书,会显得我非常的笨。相当于我已经有了Plan A,但是选择了非常容易追溯的Plan B。我哪怕装作陌生人的样子,直接把书拿到卢骁面前,都比现在这种做法来得聪明……”
陪审席上有人质疑:“那他直接把你供出来不也没用!”
邵他忙认同道:“当然没用,因为我现在,也是被卢骁直接‘供’出来的。但大家别忘了一件事,法庭上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,也就是证据裁判主义。假如我真的有这预谋,我为什么一定要通过袁老师把书送给卢骁,并且在上面留下我自己的名字,留下如此确切且存在的证据来证明,我在教唆一个未成年去杀人?我为什么不直接把一本空的,上面没有任何我的痕迹的书给到卢骁,减少能够证明我的犯罪事实的证据?这……算不算一个合理的怀疑?如果算,那么请各位记住,疑点利益归于被告,也就是我本人。
“当然,也有另一种可能,那就是我确实是通过袁老师认识的卢骁,而卢骁刚好是个会越级阅读的孩子,所以我选择借助袁老师来实现所谓的‘教唆杀人’。但有一个问题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,我寄给袁老师和卢骁的书,是在7月末寄出的。而卢骁是6月初高考完,最后一次回学校参加成人礼和毕业礼,是在6月末。在卢骁已经高考完从学校毕业的情况下,我要如何保证袁老师会把这本书寄给卢骁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