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接下来不能够掉以轻心了。”
陈静在心里对自己暗道。
对面原告席坐着的年轻人,绝对不能以一般大学生的眼光来看待!
刚才安月明的表现,已经刷新了陈静对他的认知。
他流畅的法庭陈述以及巧妙的诉讼方向,思路实在是太清楚了!
简直像一个经验丰富而且水平高超的顶尖律师!
陈静明白,如果还一直处于被动的局面,对她的答辩很不利。
她必须也要拿出百分之百的认真来应对!
在这时,只有采用先发制人了!
陈静将思绪拉回,眼神肃穆,看向林春艳,正色道:“审判长,原告代理人,关于迪尼士乐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,我方有以下观点。”
“迪尼士(华国)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过工商登记,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,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权利。”
“《公司法》、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该类型公司自主经营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预,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。”
“如我方答辩材料所提到的,迪尼士公司的经营方式,已经形成一种商业模式和国际惯例,私营企业有权按照经营的需要,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,我方设置安检部门就是对机构设置权的合法行使,并无不当。”
她话音刚落,安月明立马反驳道:“审判长,被告方代理人,尽管《公司法》、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》都规定了公司有经营自主的权利,但两部法律都在其条款中添加了后置条件,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行使。”
“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七条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诽谤,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。”
“难道被告方代理人认为,案涉消费者的背包不属于其携带的物品,搜查背包不属于该法条内规定的情形吗?”
陈静也不着急。
既然她提出来了,就说明她对这一方面的法律条文也做足了工作。
她拿出一叠材料对照,继而冷静反驳道:“原告方代理人,你这是对《公司法》中的法律法规范围做不必要的扩大解释,我方认为该条款中所表述的‘法律法规’应当为民法与刑法这类部门法。”
“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一条,该法的立法宗旨,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。而《公司法》第一条规定,其立法宗旨,同样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保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。”
“两者的立法宗旨,最终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在法律运作的过程中,法律适用的冲突,再常态不过,法律条文不是死板的运用,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下选择性适用,况且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与《公司法》都属于特别法,双方也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,没有优先适用之说。”
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,我承认了我的行为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站不住脚,但是我有《公司法》的大哥罩着,咱们都是一个级别的,凭什么先适用你的规定。
当然,陈静的解释自然是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向来,对《公司法》条文的“法律法规”做了缩小解释。
安月明身旁的舒晨,对两人你来我往的争论,听得是一愣一愣的。
这些法律基本的名词,她在上学期的《法理学》中也有略微学习过。
不过实际运用到诉讼中,她却感觉自己听不明白了,难道是脑子消失了?